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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th, 2008 -->

Watermelon

在 廣 州 的 家 裏 種 到 小 西 瓜 , 很 快 就 會 變 成 大 西 瓜 :mrgreen:

July 2nd, 2008 -->

(明報) 07月 02日 星期三 05:10AM

【明報專訊】前日和記終於宣布推出4款蘋果新iPhone的月費計劃,零機價月費為498元,但要簽約2年。最平月費為188元,手機售價為2938元(8G記憶體)及3738元(16G),需分別預繳1742元及1722元。然而,當許多市民還在討論選擇哪項月費計劃時,他們是否想過這樣的問題:和記將iPhone與網絡服務綑綁銷售是否違反競爭法呢?

iPhone在法綑綁銷售認定違法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不妨先看看國外的例子。首先,iPhone在法國的綑綁銷售被認定為違法。法國的法院宣布:在法國銷售iPhone手機不得強制綑綁某一固定營運商的服務。因此,獨家營運商必須同時銷售兩個版本的iPhone,包括鎖定版和解鎖版。其次,iPhone在德國    的綑綁銷售也遭遇了違反競爭法的訴訟。於是,德國的T-Mobile將解鎖版的價格上調到了1460美元,而和T-Mobile簽署兩年使用合同的iPhone售價只有582美元。這種誇張的價格差異,使得法院認定T-Mobile可以繼續綑綁銷售,但前提是T-Mobile在消費者的合同期滿後,將免費為他們解鎖。原告表示會繼續上訴。

iPhone在法德的命運,至少說明iPhone的銷售方法有可能違反競爭法所禁止的綑綁銷售協議(Tying,又稱「搭售協議」)。搭售協定是指賣方在出售一種產品時迫使買方購買另一種不同的(搭售的)產品或者至少同意將不從其他供應商處購買該種商品的條件。一般而言,綑綁銷售的成立要滿足4個要件:

(1)有兩種商品或服務牽涉在內;

(2)顧客能否購買其中一種,取決於他是否購買了另一種;

(3)賣家對其中的綑綁商品(tying product)擁有市場壟斷地位,以致在被綑綁商品(tied product)的市場能施以限制貿易的影響;

(4)被綑綁商品在市場上受到的影響是實質的。

回過來看iPhone在香港的安排:

(1)和記電訊在官方市場上佔據絕對的壟斷地位,因為其他營運商是沒有iPhone銷售權的;

(2)和記電訊在賣出每一部iPhone時,強迫消費者簽訂使用其網絡服務的合約:月費愈貴,手機愈便宜。

和記銷售安排具很大壟斷嫌疑

也就是說,和記電訊利用其銷售上的壟斷地位,迫使消費者放棄使用其他營運商的網絡服務,也限制了其他營運商對有關服務的提供。因此,這種銷售安排,具有很大的壟斷嫌疑。

目前香港競爭法諮詢檔中沒有提及綑綁銷售協議的概念,但是,從其「禁止具強大市場力量的企業以濫用力量達到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規定看,這種銷售安排也有可能是違反該條原則的。而香港政府在沒有統一競爭法的情 下,如何小心評估這種綑綁銷售對消費者利益以及營運商網絡服務方面的合理競爭秩序的影響,是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

尤其要指出的是,香港至今依然有不少人士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來對制訂競爭法持反對立場。筆者不禁要問:當這些反對制訂反壟斷法的人士還在沾沾自喜地慶賀自己的反對理由時,他們是否知道自己可能已經淪為了這種壟斷行為的犧牲品呢?

作者為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當 年 MS 綑 綁 了 IE 在 Windows 裏 面 已 經 引 起 了 一 場 風 波 , iPhone , 你 想 再 來 一 次 嗎 ? 可 惜 , 香 港 還 沒 有 公 平 競 爭 法 。